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葵花籽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0 22:59:26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次数:432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输华葵花籽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葵花籽饼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输华葵花籽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葵花籽饼(sunflower seed cake),是指在坦桑尼亚境内种植的葵花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葵花籽饼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下辖坦桑尼亚植物卫生与农药管理局(以下称坦方)向中方推荐。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葵花籽饼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2.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3. 匍匐苋Amaranthus graecizans
4. 列当属杂草Orobanche spp.
5. 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 坦方应加强对输华葵花籽饼加工厂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确认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加强对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葵花籽饼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 输华葵花籽饼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3. 输华葵花籽饼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 装载输华葵花籽饼的每个集装箱或散装船运的每个船舱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坦桑尼亚葵花籽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Sunflower seed cake exported from the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字样。每批输华葵花籽饼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葵花籽饼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葵花籽饼应随附由坦方官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unflower seed cake from Tanz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输华葵花籽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葵花籽饼到达中国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葵花籽饼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动物粪便或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包装标志、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坦方通报,并根据不合格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出口资质,甚至暂停坦桑尼亚葵花籽饼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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