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7 11:48:18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162次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干达海关规定申报,乌干达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干达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干达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G)+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例如“UG1234567890”。中国海关确认乌干达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最新资讯
Latest news-
10 202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4号(关于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
-
10 2024-0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13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
10 202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葵花籽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10 202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
10 202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
10 202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9号(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10 2024-0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8号(关于进口越南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17 2024-08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7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