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关于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0 23:56:24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183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输华屠宰用绵羊和山羊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蒙古输华屠宰用绵羊和山羊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输华屠宰用绵羊和山羊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屠宰用羊,指在中国入境后14天内完成屠宰,不用于繁殖目的的绵羊和山羊。
三、检疫审批要求
蒙古国海关总局(以下称“蒙方”)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已为进口商签发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动物。
四、屠宰用绵羊和山羊境外饲养卫生要求
(一)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出口屠宰用绵羊和山羊应符合区域化管理要求,并获得中方认可。
(二)蒙古境内的无疫区应尽可能接近中国入境口岸,且距中国入境口岸大于3公里,具备天然及人工屏障,无疫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应实施免疫。
(三)拟出口的动物应符合蒙方的兽医卫生检疫要求,出场前动物临床健康,母羊无怀孕迹象。原农场过去12个月内无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痒病、副结核病、炭疽和裂谷热的实验室病原学确诊病例,且过去3个月,未因动物疫病控制而受到流动限制。
(四)原农场的动物应逐头进行下列疫病免疫,疫苗种类和免疫程序应经中方认可:口蹄疫(至少免疫2次);布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五)原农场动物应使用中蒙双方认可的药物进行驱虫。
(六)运输动物从原农场到出口前隔离检疫场的车辆及笼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并用蒙方批准的消毒用药进行消毒。
五、屠宰用绵羊和山羊境外隔离检疫要求
(一)原农场检疫合格的动物准许调入出口前隔离检疫场,隔离期至少30天,以该批动物中最后一只动物入场开始计算隔离检疫期。
(二)隔离检疫场应符合WOAH以及中方关于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要求,位于经中方认可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免疫无疫区范围内。
(三)隔离检疫场需满足中国《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SN/T 4233-2021)相关要求,并经中蒙双方认可,处于蒙方有效监管之下。
(四)进入隔离场的动物,按照不同批次分区饲养。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时应由蒙方官方兽医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出现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动物应及时剔除,并检查检测结果报告或免疫记录。隔离检疫期间,蒙古官方兽医应每天进行巡查,动物出现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临床症状并经实验室诊断确认阳性的,全群动物不得对华出口。
(五)隔离检疫期间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蒙方批准的地区,该地区不应有与绵羊和山羊有关的须通报的疫病。
(六)出口屠宰羊应按照中方认可的监控计划进行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免疫抗体滴度监测,采样比例不得低于3%。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免疫抗体合格率需高于70%。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不得对出口动物使用任何未经蒙方批准的药物,不得对出口动物使用促生长激素。
(二)药残水平对人体无害,残留限量符合中国相关标准。
(三)蒙方应建立出口动物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并有效实施。
七、屠宰用绵羊和山羊运输要求
(一)出口装运前24小时内,出口动物须逐头接受临床检查是健康的,无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适合运输。
(二)自隔离检疫场至出境口岸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的区域范围内过去6个月无报告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三)运输动物的车辆及笼具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洗,并用蒙方批准的消毒用药进行消毒。
(四)输出动物在运输期间,不得与不同收、发货人的动物混装。
(五)运输途中所用的草料、垫草应来自蒙方批准的地区,该地区不应有与绵羊和山羊有关的须通报的疫病。
(六)运输须按照中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指定的路线,从指定的口岸进入中国国境。
八、动物福利要求
原农场、隔离检疫场和运输过程的管理应遵循WOAH关于动物福利的相关指南。
九、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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