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01 03:25:35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次数:714次
一、背景说明
邮轮经济产业链长、带动性强、溢出范围广,涉及航运、旅游、酒店、零售、维修、采购等多种业态服务,对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国邮轮产业全面复苏,2024年元旦我国首艘国产大邮轮“爱达·魔都号”在上海港开启商业首航,目前已形成常态化运行航线,同时,国外邮轮公司也不断回归复航。在实践中,我国在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方面存在制度短板,急需通过立法建立长效机制,打通制度堵点,推动邮轮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此,国务院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第7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海关总署在调研收集相关运营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印发《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出台了10项具体支持措施。
二、支持措施总体情况介绍
此次10项支持措施中,以优化及便捷邮轮物资供船为重点,涉及邮轮物资供船7项、邮轮设备零部件下船维修1项、便利邮轮及旅客入境通关1项、优化加工贸易方式境内建造邮轮通关1项。
企业诉求:一是邮轮所需物资种类繁多、需求量大;二是邮轮停靠时间短、补给作业效率要求高;三是部分物资在原有政策下存在供应障碍,目前以国外补给为主。企业希望优化通关监管模式、提高作业效率以降低供应成本,并放开部分物资供应限制,吸引更多物资在国内供应,从而提升国内邮轮配套产业的发展。
监管难点:邮轮物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保障邮轮航行使用的燃料、运输安全的备件以及邮轮上工作人员和旅客的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这部分可按现有海关供船物料监管渠道供船;二是区别于一般国际航行船舶,邮轮供应物资包括邮轮上销售商品、演艺展览用品、医疗用品等,具有需求量大、品类多、频次高等特点,而之前没有专门的供船渠道,这也正是此次海关支持措施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具体措施解读
(一)增设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
1.关键字: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增设邮轮直供物资供船方式,并明确报关单申报方式,后续所有的简化申报手续、优化检控逻辑都基于该供船模式。
邮轮直供物资报关单填制 | ||||||
监管方式 | 征免性质 | 启运国/出境指运港 | 目的国(地区) | 运输方式 |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口直供邮轮货物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对应的保税仓储监管方式 | 邮轮直供(代码944) | 按实际填报 | 按实际填报 | 按实际填报 | |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口直供邮轮货物 | 供应中国籍邮轮 | 其他(代码9900) | 邮轮直供(代码944) | 按航线途经的第一国家(地区)第一港 | 中国 | 其他(代码9) |
供应非中国籍邮轮 | 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 邮轮直供(代码944) | 按航线途经的第一国家(地区)第一港 | 船旗国(地区) | 其他(代码9) |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口直供邮轮货物 | 供应中国籍邮轮 | 其他(代码9900) | 邮轮直供(代码944) | 按航线途经的第一国家(地区)第一港 | 中国 | 其他(代码9) |
供应非中国籍邮轮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对应的保税仓储监管方式 | 邮轮直供(代码944) | 按航线途经的第一国家(地区)第一港 | 船旗国(地区) | 其他(代码9) |
2.措施内容:一是体现邮轮直供物资的特殊性,仅针对邮轮的便利化措施;二是对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出口的供船物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三是一次办理手续,无需重复办理供船物料申报手续。
(二)简化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和监管程序。
1.关键字:过境检疫模式。即对以邮轮直供物资方式报关的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法律规定来自疫区禁止进境的除外),海关可参照过境检疫模式进行监管。
2.申报模式突破:一是可免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是不实施检疫准入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动植物检疫证书仍需提供(企业办理相关物资进境的报关手续时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物流模式优化:一是集装箱检疫后入区。即上述物资应使用集装箱装载运输,在进境口岸对运输工具或包装检疫合格后,可存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是配送邮轮时实施一次检疫查验。即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在进境环节不下达检疫查验指令,在确保检疫安全的情况下,仅在配送邮轮时实施一次检疫查验,避免同一批次货物多次查验。三是支持同一集装箱多次供船。对供应完毕后有剩余物资的集装箱应在海关施封后重新存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方便企业集中采购、灵活调配供船。为邮轮直供物资在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优化进境保税货物供船检验、检疫流程。
1.关键字:进境保税货物不重复实施检验、检疫。
2.措施内容:对于进境时已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保税货物,供船时不再重复实施检验、检疫(出境时发现有检疫指征、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除外)。
3.解读:这里的保税货物涵盖所有不采用过境检疫模式入境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种类货物,覆盖面更广。
(四)便利国产商品供船。
1.关键字:口岸海关签发电子底账。
2.措施内容:对于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申报出口的国产商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除外),可在口岸海关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由口岸海关对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电子底账。
3.解读:由于邮轮采购的国产商品产地来源复杂,对于邮轮运营企业,在商品生产地申请海关实施监管难度极大。因此,海关借鉴现有成熟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通关模式,允许在口岸地实施出口前监管,对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电子底账,便利国产商品供船。
(五)支持国产烟草制品供船。
1.关键字:国产烟草回流供船。
2.措施内容:已出口至境外的国产烟草制品需要回流供应邮轮的,可在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下申报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按保税货物报关出口供船。
3.解读:取消原有国产烟草不得回流国内的政策限制,针对供邮轮的国产烟草在确保上船的基础上,可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企业资质和供应数量等应先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海关凭主管部门核准清单允许供船。
(六)便利酒类、化妆品供船。
1.关键字:酒类、化妆品不按危险化学品申报。
2.措施内容:对于按照邮轮直供物资方式申报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酒类、化妆品,进口申报时可不申报涉危的货物属性和检验检疫名称(监管类别),无需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国产的酒类、化妆品,出口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如实填报:危险货物信息栏中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 UN 标记)(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包装及国际规章豁免的除外)。
(七)支持药品、医疗器械供船。
1.关键字:药品、医疗器械2种供应方式。
2.措施内容:支持为保障邮轮运行时船员及旅客的健康安全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按供船物料或邮轮直供物资方式供船。邮轮补给药品、医疗器械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明文件。
3.解读:药品及医疗器械供船一直是邮轮运营企业所关心的问题。由于国际邮轮承载大量人员,航行过程中为满足医疗服务和应急救治需求,要配置比一般国际航行船舶更高标准的医疗设施,涉及采购大量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一是规范供船资质。从事国际邮轮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企业,应当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海关将验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及药品清单。
二是明确监管流程。对于国家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准予出口的证明文件并向海关交验后,办理通关手续。
(八)支持邮轮设备、零部件下船维修。
1.关键字:邮轮维修。
2.措施内容:明确外籍邮轮设备、零部件下船维修的路径,一是按现行规定办理修理物品相关手续;二是到具有保税维修资质的企业下船维修保养,涉及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落实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监管要求,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我国境内。
(九)便利邮轮及旅客入境通关。
1.关键字:加快邮轮检疫速度。
2.措施内容:鼓励各关根据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通过随船检疫等方式,在邮轮抵达境内港口前,提前开展各项检疫工作,在落实各项检疫要求的基础上,加快邮轮及旅客检疫速度,便利邮轮及旅客入境通关。
3.解读:邮轮入境时排队等待时长一直是旅客关心的问题,海关可根据邮轮需要,在邮轮上提前开展相关检疫工作,从而减少旅客入境时的排队等候时间。
(十)优化加工贸易方式建造邮轮通关监管手续。
1.关键字:优化账册核销。
2.措施内容:对以加工贸易方式在我国境内建造的邮轮,优化完善出口监管流程,采取形式申报、邮轮暂不实际出境的方式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并根据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办理加工贸易账册核销。
3.解读:为减轻邮轮运营成本,对以加工贸易方式在我国境内建造的邮轮,进一步优化完善邮轮加工贸易账册核销的监管程序,便利企业开展首航前运营准备工作。
最新资讯
Latest news-
19 2024-1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
19 2024-1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1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19 2024-11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
19 2024-1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59号(关于解除秘鲁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
19 2024-11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74号令)
-
19 2024-1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8号(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
-
19 2024-1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7号(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
19 2024-11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