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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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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号(关于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相关输华动物及其产品须符合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24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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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一线”进出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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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孟加拉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吉大港(Chittagong)地区的一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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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养殖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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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野生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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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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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1号(关于发布《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496—2004)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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