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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5号(关于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曼苏丹国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有关阿曼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曼野生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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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4号(关于进口缅甸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有关缅甸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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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3号(关于进口巴拿马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拿马共和国农牧业发展部和卫生部有关巴拿马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拿马野生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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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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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2号(关于解除俄罗斯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俄罗斯联邦弗拉基米尔州、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认可俄罗斯联邦罗斯托夫州、伏尔加格勒州、阿斯特拉罕州、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车臣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卡尔梅克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北奥塞梯—阿兰共和国、阿迪格共和国、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外贝加尔边疆区、图瓦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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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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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0号(关于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及灌溉部有关缅甸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养殖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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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杭州海关积极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支持高新技术设备高效引进
近日,杭州海关所属钱江海关驻萧然办事处查检关员走进杭州日茂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对一批价值100多万元的线轴自动检查机实施了到货目的地查验。“海关同意这批设备直接运到我们杭州滨江的企业产线实施到货查验,避免了在口岸开拆造成设备损坏的问题。”公司管理课负责人郑翠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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