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号(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5:42:31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834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双方)有关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羊肉(含可食用羊副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羊肉是指冷冻和冷鲜剔骨和带骨可食用绵羊和山羊肉。可食用绵羊和山羊肉指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不包括喉、舌、横膈肌、碎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其他副产品。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包括:冷冻未炼制的食用羊脂肪(仅指体脂肪,不包括内脏脂肪)、冷冻羊心、冷冻羊肝、冷冻羊肾、冷冻羊鞭、冷冻羊睾丸、冷冻羊蹄、冷冻羊尾、冷冻羊筋和板筋、冷冻羊骨。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和贮存企业)应设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乌拉圭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乌拉圭境内没有羊痒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
2. 乌拉圭是WOAH认可的口蹄疫免疫无疫国,免疫仅限于牛。
(二)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活羊必须符合的条件。
1. 在乌拉圭出生、饲养并屠宰,具有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 屠宰前或运输前,来自过去12个月内没有从乌拉圭口蹄疫无疫区以外的地区引进过任何偶蹄类动物的农场。
3. 根据乌拉圭的口蹄疫监控系统,采样进行口蹄疫流行病学监测,结果合格。
4. 来自于屠宰前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蓝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羊布鲁氏菌病、绵羊附睾炎、山羊关节炎/脑炎、细粒棘球蚴病的农场。
5. 来自屠宰前过去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和乌拉圭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羊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6. 动物屠宰前在最后一个农场至少饲养了46天。
7. 动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8.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活羊:
(1)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2)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加工和贮存。
(3)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
(4)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羊、未在华注册的企业的羊及其他动物。
(5)依照中国和乌拉圭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羊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证明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2. 执行乌拉圭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乌拉圭的最高限量。
3. 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乌拉圭法律规定的要求。
4. 不得与其他种类动物产品、不符合《议定书》规定动物的产品、非本注册企业的产品一起加工。
5.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采取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6.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7. 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还应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其他加工卫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羊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拉圭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书写或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畜牧服务总局(DGSG)应提供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纸安全性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DGSG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DGSG应确保电子信息准确和安全。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羊肉必须用符合中国和乌拉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输华羊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和西班牙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和西班牙文标明产品名、产地国、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冷鲜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乌拉圭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限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冷鲜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限不超过80天,输华冷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限不超过14天。
向中国出口的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拉圭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羊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冷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4℃。
货物装入集装箱(海运或空运)后,在DGSG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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