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9号(关于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5:41 新闻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837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气候变化和环境部关于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联酋气候变化和环境部关于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所称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原产于阿联酋,输往中国用于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相关品种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网站公布。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阿联酋气候变化和环境部(以下称阿方)批准并有效监督,向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国与阿联酋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三)生产企业根据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和食用水生动物可追溯体系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捕捞、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的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性要求。

  (四)处于阿方主管部门监管之下,遵守阿联酋卫生和预防部发布的公共卫生程序,企业员工遵循针对流行病和全球流行病的预防和预防措施。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野生捕捞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当在阿联酋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当在阿联酋本国水域养殖。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捕捞、暂养、包装、运输期间不得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

  (三)阿方应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微生物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五、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包装用材料、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能含有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

  (四)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适用)、养殖场/包装场和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信息,并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一)食用水生动物在出口前经阿方官方检查官员临床检查确认健康,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适合出口。

  (二)阿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交卫生证书样本、出证机构官方印章样本,并经中方确认后生效。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阿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写(除检查官员签字)或涂改无效。

  卫生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食用水生动物的品种(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以及数量或重量;

  2. 食用水生动物是养殖的,养殖场名称和批准编号等信息;

  3. 食用水生动物是野生捕捞的,捕捞水域具体信息、包装企业名称和批准编号等信息;

  4. 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5. 启运时间、口岸以及运输工具类别、编号;

  6. 声明食用水生动物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有关要求;

  7. 声明适合人类食用;

  8. 证书的签发时间、阿方官方兽医姓名的签名或印章;

  9. 阿方主管部门的官方印章或验证二维码。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对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在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依法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企业向中国出口、暂停阿联酋相关食用水生动物输华等措施。

  八、其他要求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一)阿联酋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水生动物疾病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要求的与《议定书》有关必须通报的疫病,使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二)阿联酋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食用水生动物。

  (三)阿联酋输华食用水生动物严重违反中国和阿联酋法律法规、《议定书》规定。

  (四)阿联酋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例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五)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捕捞区域受到放射性污染物等污染的影响,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食用水生动物。

  阿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捕捞海域、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地区甚至全国所有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并向中方通报,提供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控制措施等详细信息。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食用水生动物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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