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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输华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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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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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国从巴基斯坦输入热处理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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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1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3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附件1中《协调制度》编码0902.30的原产地标准修订为“(1)从茶叶加工。主要制作工序为发酵、揉捻、干燥、调和;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经修订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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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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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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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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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9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以下称塞方)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蜂蜜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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