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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8号(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卫生条例》脊髓灰质炎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声明,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声明指出,自上次会议以来,全球共报告新增12例Ⅰ型野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其中5例来自阿富汗,7例来自巴基斯坦;2024年共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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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7号(关于进口布隆迪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布隆迪共和国环境、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布隆迪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布隆迪咖啡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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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6号(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Ⅱ)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其中,对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中“牙科氧化锆块”商品归类决定(编号:W2020-56、W2020-57,子目3824.99)进行修订,将该商品范围限定为“未经高温烧制”,修订后的商品归类决定编号为Z2024-0012、Z2024-0013,税则号列3824.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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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5号(关于进口尼日利亚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农业和食品安全部关于尼日利亚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日利亚花生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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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4号(关于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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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13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8月23日,波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鲁布斯卡省(Lubuskie)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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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葵花籽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输华葵花籽饼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葵花籽饼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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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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