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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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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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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7号(关于进口南非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有关南非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南非鲜食鳄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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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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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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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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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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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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